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4251994********,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4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928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镇**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7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陆某某在昆明市五华区**道**市场门口与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陆某某共同殴打被害人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陆某某已于2019年10月18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某、陆某某于2020年1月7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8日在辩护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杨某某、陆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亮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陆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中候审,电话号码:17787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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