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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王某某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91988********,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街**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9199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9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小区。2019年11月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依法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从于钦(已判)处低价购买黑色现代瑞纳轿车一辆(2017年1月3日被盗,车牌号:冀******),后被告人赵某某赚取差价后将该车低价卖给被告人朱某某,2017年5月份,被告人朱某某赚取差价后将该车低价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经认定,被盗黑色现代瑞纳轿车价格为24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赞皇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2、辨认笔录、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获经过、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移交证明;

3、朱某某交通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补偿协议书;

4、高碑店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主马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冀******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盗抢机动车移交、接受证明,被盗抢骗机动车撤销表;

5、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及办案人员出具的到案证明、赞皇县清河派出所前科证明、赞皇县邢郭派出所现实表现、赞皇县邢郭乡赵家庙村民委员会证明、赞皇县清河乡嘉应寺村民委员会证明、赞皇县南邢郭乡北马村村民委员会证明;

6、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高碑店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

7、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户籍证明;

8、被害人马某某陈述;

9、证人崔某某证言;

10、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5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赞皇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赞皇镇**小区;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

2.公安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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