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人,现住海兴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9年7月1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被告人武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人,现住海兴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9年7月11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武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武某某共同或单独找到季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等人,并带领上述人员在海兴、中捷、黄骅、黄骅港等地相关银行办理银行卡、U盾、密码器,后从上述人员手中收购并进行倒卖,谋取非法利益,经依法查明,赵某某收购并倒卖银行卡、U盾、密码器共计40余套,武某某收购并倒卖银行卡、U盾、密码器共计40余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孟某某、段某某的陈述;3.证人季某某、王某某、于某某、季某某、季某甲、季某乙、柳某某、孔某某、武某甲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银行流水、微信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武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德锋
闫文成
2020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武某某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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