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公民身份号码2113221986********,汉族,大专文化,系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和**分公司**服**,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宁省建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源市,公民身份号码211382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和**分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9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经预谋,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6年9月20日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经营地点在沈阳市铁西区万象汇20楼;于2017年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111号亚贸大厦成立**公司和**分公司,由武某某(另案处理)任和**分公司**;在沈阳市沈河区金廊广场成立顶峰公司沈河分公司,聘用李某丙(另案处理)为沈河**公司**。王某甲、李某乙通过租用MT4交易平台,招聘工作人员利用微信聊天、冒充同花顺**服人员打电话、冒充投资专家取得客户信任等方式,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利用**公司的名义,通过MT4交易平台,采用集中交易的方式,以炒外汇的名义招揽社会公众擅自开展无实物交割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在实际经营交易过程中,采取了高杠杆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双向交易等交易机制,非法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交易品种有外汇货币对、黄金、白银、原油等,并向客户虚构交易的资金系流入国际资本市场,但实际上交易的资金未流入资本市场,而是流入王某甲控制的银行账户中,交易平台内发生的交易为内部交易。在**公司和**分公司经营中,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均参与了非法经营活动。具体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7年5月进入**公司和**分公司工作任**组**,负责为公司招揽客户;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期间任**服**,负责接待**组招揽来的客户,向客户介绍MT4平台,指导客户在MT4平台开户及入金、出金等软件操作,从中获得提成;并负责管理崔某某(另案处理)**组、**管理公司**、为**组**提供电话号码用于联系客户等工作。其中,客户闫某某、王某某、韦某某、郭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王某乙、赵某乙、李某某、崔某某、郭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经被告人赵某某介绍、指导开户后,在MT4平台入金进行非法期货交易,入金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220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8年2月至4月期间,在**公司和**分公司任**,负责领导**组及**为公司招揽客户开展非法期货**务,从中获得提成。其中,被告人李某甲伙同张某某、王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参与使用微信方式招揽客户周某某在MT4平台入金进行非法****,周某某入金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54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任职期间,**组**招揽了客户韦某某、郭某某在MT4平台入金进行非法期货交易,韦某某入金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14万余元,郭某某入金交易金额合计人民币11万余元。
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提成明细表、工资表等书证;证人王某甲、李某乙、张某甲、王某丙、崔某某、张某乙、刘某某、韦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均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小磊、黄理延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详见卷宗
2.本案证据材料二十七册、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一份一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