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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李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号,无前科。2019年9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5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号,无前科。2019年9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8时许,在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山水坡村玉米地里,被告人赵某某无农业机械驾驶证驾驶蒙04.0****克拉斯-870型自走式青储联合收割机,由被告人李某甲为作业现场安全警戒员进行青储玉米收割作业时,因未观察到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域,致使进入作业区域的王某某被卷进收割机中,造成王某某双腿绞断,后于当日11时许抢救无效死亡。经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双下肢多处裂创致肌肉组织及骨质外露,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系发生事故的青储玉米收割作业承包人,蒙04.0****克拉斯-870型自走式青储联合收割机为李某甲所有,被告人赵某某系李某甲雇佣的收割机司机。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陶某某、李某乙、鲍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事故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已向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获得对方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一十四条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辉

助理检察员:隋晓杰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李某甲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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