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戴建霞,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村**号。因盗窃,于2006年3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20年8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村**号。因盗窃,于2020年8月20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0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建霞、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戴建霞、赵某某多次驾驶鄂A4****号白色纳智捷小车往返福州市区与罗源县、晋江市等地盗窃元宝灰十余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底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鄂A4****号白色纳智捷小车,载着被告人戴建霞从福州市来到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小区内盗窃元宝灰;
2.次日20时许,被告人戴建霞、赵某某再次驾车从福州市来到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小区内盗窃元宝灰;
3.2020年4 月底、5月初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戴建霞、赵某某驾车来到罗源县松山镇正祥特区小区内盗窃元宝灰;
4.2020年5月底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戴建霞、赵某某驾车来到罗源县松山镇蓝湾明珠小区内盗窃元宝灰;
5.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戴建霞、赵某某驾车先后到罗源县凤山镇庆云寺、白塔乡旺岩村鼓流宫、白塔乡长基村长基宫、白塔乡应德村牛山下宫等地盗窃元宝灰;
6. 次日23时许,被告人戴建霞、赵某某驾车到罗源县霍口乡霍口村民兴新村1号楼、3号楼盗窃元宝灰;
7.到霍口乡盗窃的数日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戴建霞、赵某某驾车先后到罗源县洪洋乡皇万村皇万宫、中房镇中房村333-1号圣洋宫、起步镇教堂附近的民房和进水宫等地盗窃元宝灰;
8.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戴建霞、赵某某驾车先后到罗源县鉴江镇集福亭、将军宫、松山镇迹头村白马庙等地盗窃元宝灰;
9.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戴建霞、赵某某驾车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区**号窃取被害人赖某某元宝灰55.16斤,价值人民币1400元。
被告人赵某某、戴建霞于2020年8月28日经罗源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接受调查,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0月10日,赵某某妻子蔡霞代为向罗源县公安局退缴赃款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戴建霞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黄某某、陈某乙等10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建霞、赵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罗发改价认定[2020]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戴建霞、赵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卡口监控视频截图、监控视频截图、车辆轨迹截图;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戴建霞、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建霞、赵某某结伙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建霞、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建霞有盗窃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戴建霞、赵某某的家属代为全额退赃,可以对戴建霞、赵某某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戴建霞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冰慧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戴建霞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州市仓山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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