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36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赵某某,乳名赵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孙某某,曾用名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2009年3月31日因犯抢劫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月3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4年10月23日。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与刘某某(现在逃)在平度市**镇“***中间大酒店”门前,因言语不和与被害人綦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持铁管等工具殴打綦某某,致其胸部右侧第10、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左尺骨中段骨折,经法医鉴定綦某某二处损伤均属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平度市**街道**村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在胶州市高州路附近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4日,赵某某亲属与被害人綦某某达成谅解,赵某某亲属赔偿綦某某人民三万元(含一万元欠条),綦某某对赵某某表示谅解。2020年1月3日,孙某某亲属与被害人綦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孙某某亲属赔偿綦某某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綦某某对孙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杜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辛某某、綦某、张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赵某某、孙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七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良芳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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