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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娄某某、段某某开设赌场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娄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路**号院*号。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1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河南省平顶山平煤集团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河南省平顶山湛河区**小区。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执行,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6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娄某某、段某某、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被告人娄某某、段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共谋开设赌博游戏厅。二被告人通过文化、工商等部门办理了以段某某为法人的经营许可证,租赁了位于武都区城关镇农牧小区A栋一楼102室门面房屋,在广州番禹购置了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5组(老虎机1组8台,捕鱼机4组每组4台)。2015年8月14日名为“龙凤呈祥”的游戏厅开张营业,期间,被告人娄某某与赵某某商议,由赵某某投资5万元可占游戏厅25%的股份,后赵某某变相地为游戏厅提供了2组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老虎机1组8台,捕鱼机1组4台)。游戏厅由被告人段某某管理并保管营业收入。游戏厅还雇佣了孙某、赵某某甲、尹某、齐某等人为服务员,专为参赌人员上分和收钱。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段某某按照娄某某的安排,将游戏厅开业以来的全部收入共15万元,于2015年8月21日至24日全部转到娄某某提供的账户上。2015年8月24日,该游戏厅被武都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发现并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段某某、赵某某共谋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润康

    2020年49

附:

1.被告人赵某某、段某某、娄某某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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