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50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镇**路**弄**号**室。198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85年6月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2年4月因犯惯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1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8年7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9时47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安达医院配药窗口处,窃得被害人沈某某挂于左手拎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500元等物。
2019年5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财物被窃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录像,证实公安机关调取到案发现场监控及被告人赵某某扒窃被害人财物的事实。
4.相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前科劣迹及其系累犯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经过。
6.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是又聋又哑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清莉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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