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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1〕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31962********, 汉族,高中文化程度, 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现重庆市大渡口区**组团****(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因犯盗窃罪,2014年3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11日刑满释放盗窃,于20204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23变更为刑事拘留,2020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1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半岛逸景B组团4栋和5栋之间的小区大门口处盗窃被害人吴某某一部苹果7手机,随后赵某某在半岛逸景公租房2组团后面天桥下路边将盗窃得来的苹果手机以180元的价格卖给一过路中年男子,经估价被盗的玫瑰金苹果7手机价值为1372元。

2020年4月9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三村菜市场扒窃曾某某放在外套口袋里的白色华为NOVA4e手机。盗窃完成后被反扒队员现场抓获,该手机已返还被害人。

2020年4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大渡口区半岛逸景公租房A组团外“谊品生鲜”超市盗窃陶某某放在婴儿车把手兜里面的一部金色苹果6Splus手机,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为686元。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大渡口区半岛逸景公租房A组团外“谊品生鲜”超市盗窃苏某某放在购物车兜里的一部苹果手机。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大渡口区沃尔玛公交车站盗窃李某甲放在上衣口袋里面的一部OPPOR11s手机,后赵某某将该手机卖得1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2020年5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大渡口区九宫庙公交车站盗窃秦某某放在双肩包里的一部幻境粉OPPO A5手机。

2020年6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225路公交车上盗窃陈某某放在双肩包里的一部夜幕黑VIVO iQOO Neo3手机,后赵某某将该手机卖得500元用于日常开销。经估价被盗VIVO手机价值1987元。

2020年10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大渡口区半岛逸景2站盗窃杨某某放在上衣口袋里的一部多瑙河蓝色VIVO S6手机。经估价被盗VIVO手机价值1586元。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10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大渡口区新山村轻轨站旁边的公交车站盗窃谭某某放在裤子口袋里的一部橙色美图手机,后该手机被赵某某以300元的价格销赃。

2020年10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大渡口区金家湾公交车站盗窃李某乙放在上衣口袋里的一部华为P20手机。经估价被盗华为手机价值941元。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盗手机物证照片;

户口页、刑事判决书、估价结论、手机发票等书证;

3.被害人吴某某、曾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量刑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赵某某盗窃所得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追缴或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莎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2册共207页。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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