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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贷款诈骗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阿某某垦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0524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叙永县**镇**小区**,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某某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5月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因开荒及种植经营土地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遂产生诈骗贷款的犯罪动机。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将其通过阿克苏市办理假证人员伪造的三份土地承包合同提供给阿某某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抵押申请贷款,从该公司骗得贷款1200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将诈骗得来的贷款中的250000元用于和他人合伙开发铁矿,其余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开销。2014年底,被告人赵某某潜回四川叙永县老家藏匿,2019年10月16日被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某未退赃。

    经第一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向阿某某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温宿县阿热勒镇土地承包合同中甲方(温宿县阿热勒镇人民政府)印章印文与温宿县阿热勒镇人民政府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田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第一师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阿某某市**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2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某某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亚军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阿某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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