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108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43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魏县**乡**村**路**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20年3月18日、5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洪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网络上低价出售的含有Y币的YY账号系犯罪所得,仍大量收购Y币36万余个(价值人民币36万余元),后加价出售给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6日,居住在江阴市的被害人高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63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3097个Y币(价值人民币3097元)由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徐某某。
2、2019年7月6日,被害人吴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9755元,该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后由被告人赵某某低价收购并出售给徐某某。
3、2019年7月7日至8日,被害人王某甲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24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10300个Y币(价值人民币1030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徐某某。
4、2019年6月30日,被害人王某乙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35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15975个Y币(价值人民币15975元)由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他人。
5、2019年6月22日,被害人余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25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9600个Y币(价值人民币960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低价收购并出售给徐某某。
6、2019年6月23日,被害人敬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70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26800个Y币(价值人民币2680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低价收购并出售给徐某某。
7、2019年8月8日,被害人陈某甲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28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5368个Y币(价值人民币5368元)由被告人赵某某低价收购并出售给徐某某。
8、2019年8月3日,被害人胡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35000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9000个Y币(价值人民币900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低价收购并出售给徐某某。
9、2019年7月20日,被害人慕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45000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9016个Y币(价值人民币9016元)由被告人赵某某低价收购并出售给徐某某。
10、2019年7月19日,被害人郭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27000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8100个Y币(价值人民币810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低价收购并出售给徐某某。
11、2019年8月13日,被害人任某甲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40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19800个Y币(价值人民币1980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低价收购并出售给徐某某。
12、2019年8月20日,被害人张某甲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13万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15000个Y币(价值人民币1500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低价收购并出售给徐某某。
13、2019年8月18日,被害人周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11万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18450个Y币(价值人民币1845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低价收购并出售给徐某某。
14、2019年7月7日,被害人王某丙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24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14400个Y币(价值人民币1440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他人。
15、2019年6月30日,被害人陈某乙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10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9100个Y币(价值人民币910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他人。
16、2019年7月20日,被害人任某乙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13800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3600个Y币(价值人民币360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低价收购并出售给徐某某。
17、2019年8月8日,被害人毛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11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2700个Y币(价值人民币270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低价收购并出售给徐某某。
18、2019年8月3日,被害人任某丙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25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10200个Y币(价值人民币1020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低价收购并出售给徐某某。
19、2019年7月10日,被害人张某乙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13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4140个Y币(价值人民币414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他人。
20、2019年11月19日,被害人瞿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13万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9000个Y币(价值人民币900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他人。
21、2019年7月6日,被害人李某甲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13000余元,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8600个Y币(价值人民币860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他人。
22、2019年11月15日至16日,被害人洪某乙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44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20000个Y币(价值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他人。
23、2019年7月5日,被害人李某乙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5405元,该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后由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他人。
24、2019年6月30日,被害人孟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43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33840个Y币(价值人民币3384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他人。
25、2019年7月6日,被害人杨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5000余元,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3248个Y币(价值人民币3248元)由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他人。
26、2019年7月10日至11日,被害人李某丙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20余万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34100个Y币(价值人民币3410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他人。
27、2019年7月3日至4日,被害人张某丙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34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13392个Y币(价值人民币13392元)由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他人。
28、2019年11月14日,被害人王某丁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4953余元,该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后由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他人。
29、2019年7月6日,被害人冉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25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8000个Y币(价值人民币800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他人。
30、2019年7月6日,被害人冯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5606元,该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后由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他人。
31、2019年7月3日,被害人王某戊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60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5000个Y币(价值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他人。
32、2019年7月4日,被害人张某丁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9000余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8400个Y币(价值人民币840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他人。
33、2019年7月6日,被害人唐某某因电信诈骗被骗人民币8454元,部分资金进入YY账号并被用于购买Y币。其中4680个Y币(价值人民币4680元)由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洪某甲低价收购并出售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洪某甲、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宁宇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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