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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学友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910号

被告人赵学友,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江津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1年3月被原江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03年7月16日被原江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201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学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周春梅、被害人王某某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学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赵学友在重庆市江津区**镇、**镇多次采用起子撬外壳,剪刀夹线再接火的方式盗窃摩托车,共计盗窃摩托车7辆,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655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赵学友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镇**小区**单元楼下巷道内,采用起子撬外壳,剪刀夹线再接火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施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飞翎牌125型摩托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124元。

2.2020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赵学友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号**单元过道,采用起子撬外壳,剪刀夹线再接火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杨某甲停放的一辆黑色建设牌125型摩托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365元。

3.2020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赵学友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镇**小区**单元楼下巷道内,采用起子撬外壳,剪刀夹线再接火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杨某乙停放的一辆黑色豪雅牌125型摩托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80元。

4.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赵学友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镇**社区还房,采用起子撬外壳,剪刀夹线再接火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杨某丙停放的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牌摩托车。该车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253元。

5.2020年6月21凌晨,被告人赵学友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镇**转盘附近人行道,采用起子撬外壳,剪刀夹线再接火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梁某某停放的一辆黄色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384元。

6.2020年6月21凌晨,被告人赵学友来到重庆市江津区88镇**村**餐馆门前院坝,采用起子撬外壳,剪刀夹线再接火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喜鲨牌摩托车。该车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384元。

7.2020年6月28凌晨,被告人赵学友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镇**街**号门口,采用起子撬外壳,剪刀夹线再接火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何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众星牌125T摩托车。该车已被扣押并发还。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14元。

2020年6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赵学友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厂宿舍**单元**-**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归案后,被告人赵学友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行驶证信息、前科材料、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王某某、梁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施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赵学友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证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辨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学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学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为人民币165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学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学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学友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学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捌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丽娜

2020年820

附件:1.被告人赵学友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八十一页,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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