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银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赵某银,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9198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乡**村**屯**号。因犯抢劫罪,2015年3月17日被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1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某天凌晨,被告人赵某银来到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渠勒村渠香屯被害人韦某某家窗口,趁韦某某睡着将韦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深蓝色OPPO手机盗走。3月23日至25日期间,赵某银多次通过韦某某的微信将韦某某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内人民币5355.4元转账到其微信上。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808元。综上,赵某银共盗走人民币616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永丽

检察官助理:游柯钦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银现羁押于崇左市看守所;

2.案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