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阆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赵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住阆中市**路**号**栋**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2018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阆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在阆中市向吸毒人员李某某、邓某某贩卖毒品,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84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9日中午,被告人赵某在阆中市教场路西段233号向李某某贩卖冰毒0.2克,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48元;
2、2019年9月6日下午,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赵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200元,赵某告知其到阆中市张飞北路安格瑞酒店大门旁花坛内找装有毒品的烟盒,后李某某安排邓某某到上述地点取得毒品0.2克;
3、2019年9月8日中午,被告人赵某在阆中市商城路西段慕斯酒吧旁向李某某贩卖冰毒0.3克,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元;
4、2019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赵某在阆中市校场路西段233号向邓某某贩卖冰毒0.2克,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系毒品而向他人贩卖4人次,共计0.9克,非法获利人民币84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阆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润枫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现羁押于阆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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