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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盗窃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赵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01197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住宜宾市叙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5时左右,被告人赵某窜至翠屏区致富路134号“戎惠美”美容店内,趁店内无人之际采取秘密窃取方式将被害人放于前台上包内1100余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对受害人进行退赔取得受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运康

检察官助理:罗浩文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现押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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