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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日生,身份证号410311197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号。2013年4月15日因诈骗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6月24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7月25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9年2月27日因盗窃罪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9月27日因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1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号楼**单元门口将王某某一辆赛克牌深蓝色电动车(价值280元)盗走。

2.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下将郑某某一辆速派奇牌蓝色电动车(价值380元)盗走。

3.2019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下将李某某一辆赛力特牌蓝色电动车(价值260元)盗走。

4.2019年11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下将杜某甲一辆比德文牌玫瑰金色电动车(价值510元)盗走。

5.2019年1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口对面路边将杜某乙一辆凤凰牌蓝色电动车(价值38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扣押清单、入所健康检查表、新收押人员一周身体状况跟踪检查记录表、视频截图;

2.被害人王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杜某甲、杜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建军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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