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德宝”,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家住湖南省邵东县**街道**村**组**号,现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巷**房。其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1年8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邵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7月7日因吸毒被大理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22日)。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9月1日批准逮捕,次日被大理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陆某某出售毒品“小马”,并从中获利。7月7日19时30分许,两人准备在大理市万花路森林武警门口交易“小马”时被抓获,从赵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小马”可疑物两条共二十颗,经称量,净重1.88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成分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辨认、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牟利多次向吸毒人员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富萍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在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