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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乐果,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7098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泰安市肥城市**乡**村**号,租住长清区**路**旅馆**房间。2010年9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3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3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底,被告人赵某某两次在济南市长清区**小区东侧工地板房内,盗窃**公司的带皮铜线,价值共计276.87元。

2.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赵某某四次在济南市长清区**小区**项目部东西向板房内,盗窃墙上的带皮铜线,价值479.11元。

3.2019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村褚某某住宅内,盗窃被害人褚某某处墙上的带皮铜线,价值158.89元。

4.2019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村褚某某、岳某某住宅内,盗窃被害人褚某某处墙上的带皮铜线,被害人岳某某处的卡扣、法兰等,价值97.78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盗窃带皮铜线八次,盗窃物品总价值1012.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3.价格鉴定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等笔录;5.被害人褚某某等人的陈述;6.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赵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坦白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明

2020年1月13日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2. 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书证2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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