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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甲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生态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赖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五百元。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赖某甲在未办理一般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至11月禁猎期在上杭县太拔镇双康村“福园寨”山场内架设捕鸟网并放置电子诱捕器等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鸟类,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上杭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19年11月23日,上杭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其家中冰箱内查获鸟类冻体8只、鸟类活体2只、捕鸟网54捆,在上杭县太拔镇双康村“福园寨”山场内其非法狩猎现场查获电子诱捕器3台、捕鸟网16捆。上述野生鸟类冻体和活体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1只鸟类冻体属鴷形目须鴷科大拟啄木鸟死体,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物种;其余鸟类冻体7只及活体2只属鸽形目鸠鸽科山斑鸠,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扣押的鸟类冻体8只、活体2只、捕鸟网、电子诱捕器等物证;2.上杭县人民政府杭政(2017)94号文件、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1刑初191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赖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林鉴字(2019)3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扣押、放生笔录;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葆明

检察官助理:江学涛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839633****(本人)、1364692****(其父赖某乙)。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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