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漳州市人,现住漳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欲携带假冒中华牌香烟(硬盒)共计100条前往泸州地区贩卖,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云龙机场大厅被民警抓获。经检验,该批卷烟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核价,该批卷烟价值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宇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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