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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2时许,严某某(已判刑)收到吸毒人员黄某某从珠海市金湾区发来的微信称购买1克毒品海洛因(俗称:“白粉”),严某某通过微信收取黄某某人民币1000元,约定在珠海市金湾区**镇**市场附近交易。严某某随即联系许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海洛因。

当日14时许,许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赖某某,称要带朋友过来买一克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650元,并要赖某某向许某某朋友收取人民币700元,多出的50元由许某某收取,交易地点为茂名市电白区**镇**路口。赖某某随即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1克海洛因并吸食部分后,带着剩余的1小包海洛因,于15时到达约定地点,见到许某某及严某某。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严某某收取人民币700元,赖某某将1小包海洛因交给严某某。

许某某和严某某吸食了部分海洛因后,严某某携带剩余的1小包海洛因,于当晚21时许到珠海市金湾区**镇**市场,将该包海洛因交给黄某某。二人交易完毕即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黄某某身上查获白色粉末状物质1小包,从严某某身上查获现金人民币300元、手机1部。经称重,查获的白色粉末状物质净重0.52克。经鉴定,从上述白色粉末状物质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涉案毒品、用于联系毒品交易的手机及照片;2.书证:微信交易记录截图、通话记录、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3.证人证言:严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扣押、称量、辨认、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7.电子数据:手机微信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向他人非法销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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