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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30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广东省罗定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2002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到本区**街**路**号**房,趁房间门未上锁之机,入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600元,盗走被害人彭某某的胸罩8件、黑色内裤1条等(无法估价)。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缴获上述赃物。

案发后,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李某某、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彭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材料;6.搜查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7.视听资料;8.书证;9.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10.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赖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韬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现场勘验、抓获等录音录像光碟共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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