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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住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镇**街**号**房2019年3月28日因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赖某某冒充“冒泡”APP昵称为“明月行政”的工作人员,以帮林某某办理退款,需要缴纳退款手续费、跨行手续费、加快处理费、保证金、提现手续费和工本费等理由,通过微信转账给“明月行政”的方式诈骗了被害人林某某42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 辨认笔录;4. 聊天记录;5. 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锦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赖某某现被关押在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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