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702号
被告人赖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镇**组**号。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被害人吴某某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学府西路北五街52号开设经营的按摩店按摩期间,临时起意向吴某某索要钱财未果,后赖某某用语言和随身携带的刀威胁吴某某,将吴某某身上佩戴的黄金项链、黄金手链以及玉珠手串抢走。同时为防止吴某某报警,赖某某在逃离现场前用一根绳子将吴某某双手向后捆绑。2020年8月20日10时许,民警在赖某某位于成都市双流区常乐小区北十一街11号302号的租住地将其挡获,并在该处查获涉案黄金项链、黄金手链、玉珠手串,后发还给吴某某。经鉴定,涉案黄金项链、黄金手链总计价值人民币2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语言、持刀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赖某某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本案赃物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燕勤
检察官助理:刘隆含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查材料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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