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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赖某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诈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462号

被告人赖某某(自报),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大厦。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钟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赖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8日、6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被告人赖某某入职**科技有限公司任业务员,主要负责与汽车修理厂、汽车美容店等相关产生废机油的单位洽谈废机油回收事宜,2019年10月30日离职。2019年9月中旬,赖某某因炒股票亏损,于是伪造**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和合同章(网上购买)并雇佣杜某某和欧阳某某两人在深圳市、东莞市两地寻找客户,当客户有意向时,便由赖某某上门与客户签订委托处置废机油合同。2019年12月12日20时许,赖某某在本市**镇**路**综合楼**号**美容保养店与被害人何某某协商废旧机油处置时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郭某某当场抓获并报警。接报后,民警到场将赖某某带回审查。2019年12月13日15时,公安机关依法对赖某某位于深圳市龙华区东环二路共和新村48栋704房**区**路**村**栋**房的租房进行搜查,现场查获赖某某伪造的8枚公司、企业印章(其中五枚印章为伪造的公司、企业印章)及与客户签订的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32份。经查,赖某某伪造**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和合同章,在东莞市和深圳市冒充**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与**镇**美容保养店等20家客户签订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共诈骗上述客户4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伪造的公司、企业印章,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杜某某、欧阳某某的证言,何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

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赖某某还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七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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