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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公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郑州市**号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贾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多次从秦某(在逃,另案处理)在美国经营的淘宝网店,以购买猫砂的名义购进咖啡因99.15千克,利用自己经营的2家淘宝网店发布兜售信息,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卖家、微信转账收取毒资的方式销售给他人,经查,销售对象中有24名已证实是吸毒人员。

2019年8月7日,益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呈请隐匿身份侦查,由侦查员孙某平,李某瑞隐匿身份,注册QQ号107759****,以手机号1510737****在淘宝注册帐号与秦某实际控制的两家网店联系购买猫砂,2019年9月9日、9月17日分别收到货物,经鉴定,从中均检验出咖啡因成分,并检验出咖啡因成分别为99.4%、99.2%。案发后贾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照片、缴款书、贾某甲支付宝帐单、微信聊天记录、贾某甲购买情况的网页照片、咖啡因交易记录情况说明、淘宝网购买支付交易明细、贾某甲销售联系人清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徐某某、贾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搜查笔录;5、物证鉴定意见;6、从腾讯公司调取与贾某甲有转帐记录人员信息的光盘一张,讯问贾某甲同步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明知销售的系咖啡因,仍然违反国家关于毒品、麻精药品的管理规定向不特定的人销售属于二类精神药品的咖啡因,其中贩卖给吸毒人员24人,属于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晖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甲现的羁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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