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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甲、贾某乙等聚众斗殴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贾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号。被告人贾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号。被告人贾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马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马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李某甲、顾某某、董某某及被告人贾某甲辩护人王勇、值班律师李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贾某甲与李某甲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后被告人贾某甲纠集被告人贾某乙,贾某乙纠集被告人马某某、同案人李某乙、李某丙、朱某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李某乙纠集孟某某(另案处理),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机关路持木棍等工具对李某甲、顾某某、董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该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李某甲、顾某某、董某某三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马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农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嘉某某、李某丁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顾某某、董某某陈述;

4.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马某某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赣公物鉴(临床)字[2019]470-47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马某某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马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马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相恒林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马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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