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75********,汉族,大学文化,原**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天津和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26日天津市和平区检察院改变管辖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贾某某原系**公司总经理,负责廊坊苏宁广场项目前期管理、工程管理、招标采购等事宜。
2017年1月至9月间,被告人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廊坊市**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法人张某某、总经理朱某某共计15万元人民币及浪琴牌手表一块,在廊坊苏宁广场住宅项目施工过程中,推荐并使用张某某、朱某某所在单位的节能保温材料。经天津市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浪琴手表价值人民币6000元。
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主体身份证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天津市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萍
2019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773261****、1517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补充证据材料。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贾某某辩护人:天津行通(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田苗苗,1370210****。天津行通(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婷,138217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