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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诈骗案)_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庄检公诉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诈骗罪,经庄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30日,庄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庄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贾某某经王某甲、王某乙分别介绍,以自己认识庄某某农行**支行行长、甘肃银行平凉支行行长,且自己能贷款300万元,事成后需收取20%提成为诱饵,先后两次以贷款需送情为幌子,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50000.00元,中华牌香烟两条,价值1400.00元,涉案总价值51400.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7日,被告人以贷款需给庄某某农行**行长送情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20000.00元的现金,2条软中华牌香烟,价值1400.00元。

2.2019年9月8日,被告人贷款需给甘肃银行平凉市支行行长送情为由,骗取张某某现金30000.00元。犯罪嫌疑人贾某某乘坐张某某驾驶的车,与王某乙三人到甘肃银行平凉支行后,该贾让张某某、王某乙在车上等着,自己带着着50000元的现金,2条软中华香烟在该行附近转悠20分钟后返回,对张某某、王某乙谎称贷款的事已办成,50000.00元现金,两条软中华烟已送于该行行长,且被收下。

2019年10月份,被害人张某某电话询问贷款之事时,贾某某以各种借口推脱,期间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王某乙的电话和微信被加入黑名单,后失去联系。2020年9月2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华为手机1部、老年机手机1部、vivo手机2部;2.书证有被告人身份证及信息,烟草价格证明等;3.证人证言王某乙、王某甲、文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认识行长,能贷款300万,事成后需提成20%现金为诱饵;以贷款需送情为幌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两次骗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514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亦认罪认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洲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扣押的物证华为手机1部、老年机手机1部、vivo手机2部

 4.起诉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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