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87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20时许,在合肥市包河区**路与**路交口**工地工人宿舍内,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项某某因琐事发生打斗,期间贾某某用拳头殴打项某某左侧胸部,造成其肋骨多处骨折、左侧气胸。
经鉴定,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郜 明
检察官助理:周荣萍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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