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检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3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街**号楼**单元**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8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贾某某先后两次容留孟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在其偏岭镇的家中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赵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璐

检察官助理:姜荻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