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天马山南路**号,现租住在衡阳市雁峰区**路**号**楼。2018年7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5至12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系吸毒人员。2015年8月,被告人贾某某租住在衡阳市**路核工业第二十五公司办公楼一楼东面左侧第三间房。2018年9月,贾某某又继续租住在衡阳市**路核工业第二十五公司招待所三楼一房间。
一、容量他人吸毒
1、2018年7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余某某、罗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和冰毒。
2、2019年8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其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文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二、贩卖毒品
1、2019年8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其租房内贩卖毒品冰毒0.5克给吸毒人员文某某,得款人民币200元。
2、2019年8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其租房内贩卖毒品冰毒0.5克给吸毒人员文某某,得款人民币200元。
3、2019年8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在其租房内贩卖毒品冰毒0.74克给汤某某,得款人民币300元现金。随即,连同在场吸毒人员文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一同查获;公安机关当场还从被告人贾某某住处收缴毒品冰毒5.33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收缴贾某某的毒品和手提包、吸食麻古用具、汤某某的毒品等;2.书证:抓获经过、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等;3.证人罗某某、余某某、文某某、张某某、汤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毒品称量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贾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贾某某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蕊
2019年12月28日
附:
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在衡阳市女子看守所;
本案证据材料2册、单页材料5页、光碟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