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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巨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晚2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冀E*****的福田轻型货车,沿巨某某杨官线自东向西行驶至巨某某杨官线与3号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2020年1月20日22时30分自贾某某体内抽取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3.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出警、抽血视频;6.其他案件资料:受案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苑萌萌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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