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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三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组。2019年10月30日犯罪嫌疑人贾成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被害人苏某某,女,殁年42岁。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独自驾驶川A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街道********号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张某某和同方向步行推行川AB3****号二轮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苏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上述车辆受损,张某某受伤,苏某某当场死亡(经120医生现场确认)。事发后,贾某某驾驶川A0****号小型轿车逃逸。2019年10月14日2时许,贾某某及川A0****号小型轿车被挡获。

经鉴定,苏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致死亡,张某某的伤达轻伤二级评定标准;贾某某的血液浓度为147.3mg/100ml。经鉴定:事故现场散落物(1号检材)与川A0****号小型轿车(样本)右前灯组具有同一性特征,与川A0****号小型轿车属于同一整体;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川A0****号车挡风玻璃右侧提取的毛发为苏某某本人所遗留。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付,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驾车逃离案发现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月2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及赔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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