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20〕935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90********,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山西省阳城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城县**镇**村**院**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山西省泽州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街**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意见,审查了某某某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1时许至10月2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伙同秦某某在本市丰台区横七条*号院*号楼***号、丰台区**酒店门前、丰台区刘家窑地铁站C口外等地,以怀孕补偿、给付分手费等理由向被害人王某某索要高额钱财,在被害人拒绝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贾某某和秦某某对其追逐、控制、殴打,并让王某某多次向贾某某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十七万元。
被告人贾某某、秦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秦某某已经退赔被害人王某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相关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医院证明书、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屏照片、谅解书和收条、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6.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姚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秦某某的供述;8.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秦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莉
检察官助理 李 蕊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赃证物随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