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贾某,男,1989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x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民权县城关镇贾窑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贾某在其网友郅某拉黑其电话、微信后心生恼恨,遂乘车至民权县人和镇和美社区将被害人郅某停放在3号楼下面的号牌为豫N9***S一汽森雅R7轿车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个后视镜砸毁。经价格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为2523元。现被告人贾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协议书、谅解书;2.被害人郅某的陈述;3.被告人贾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燕
检察官助理:闫冠巾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贾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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