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在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起,被告人贾某某以为被害人沈某某经营的位于本区**路一公寓通过消防验收,打点消防部门领导为幌子,通过收取现金、接受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64,700元。
2018年10月起,被告人贾某某以为被害人周某某经营的本区杨行镇“鼎*”浴室通过消防验收,打点消防部门领导为幌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周某某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在本区月罗路**号门口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转账记录截图、沈某某提供的其与贾某某短信聊天记录(标注为“贾总新号”)及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证实,被告人贾某某自称做消防工程的可以搞定消防备案,其遂陆续以现金及转账方式给了贾某某64,700元,用于搞定公寓消防备案事宜。另外,其还将周某某介绍给贾某某,周委托贾某某搞定浴场的消防备案,也陆续给了贾某某50,000元钱款。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贾某某自称能搞定消防备案,其给了贾某某30,000元现金,后又通过银行转账给贾某某20,000元。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9月20日17时许,沈某某驾车至**路口,一个叫“贾总”的人上了车,坐在后排,其按沈某某指示将30,000元钱款交给了“贾总”。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贾某某系被抓获归案。
5、被告人贾某某的有罪供述及辩解证实,其谎称可以搞定消防部门领导,收取沈某某、周某某钱款11万余元,但辩称款项中部分金额是沈、周二人支付的消防工程款。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礼珺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补充证据。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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