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85********,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路**号**小区**栋**房。因吸毒,于2016年9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甲与贺某乙(均已判决)合伙经营了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社区**碎石场,期间,因利益分配问题,两人多次发生矛盾,多次协商未果。2014年7月27日晚上,杨某甲和贺某乙在**社区的**茶楼再次协商未果,贺某乙表示第二天必须开工,杨某甲则表示不准开工。双方都放出狠话:“要怎么搞就怎么搞”。次日早晨,杨某甲纠集被告人贺某甲和危某甲、于某某(均已判决)、于某某朋友“保子”(另案处理)、危某甲朋友“春某桥”赶到**茶楼,杨某甲表示不管怎样都不能让贺某乙开工,并在该茶楼等候消息。贺某乙得知杨某甲将带人来碎石场阻工的消息后,通过杨某乙(另案处理)以1.5万元的价格,纠集“三哥”、“强哥”、李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二、三十余人来到碎石场。当日14时许,得知贺某乙正在从碎石场出货消息后,杨某甲遂驾驶其湘******白色路虎车载着贺某甲、于某某、“保子”、危某甲驾驶其起亚小轿车载着“春某桥”一起赶到碎石场。杨某甲、危某甲刚把车停下,贺某乙就叫其纠集来的人将杨某甲的路虎车围住,并问杨某甲还能不能合作,杨某甲回答谈不好不能合作。贺某乙就说“给我把开车的人拖下来”,于是杨某乙等人就上前去拉路虎车的车门,但因车门反锁未能拉开。杨某甲见状将车开动逃离,贺某乙纠集来的人即用石头将杨某甲的小车左后侧玻璃砸坏(经鉴定损坏价值为3080元)。贺某乙又对着危某甲的车喊“还有这台车”,危某甲亦开车逃离现场。
逃离现场后,杨某甲打电话给危某甲,要其纠集人员过来斗殴。危某甲表示自己与对方人员中的“三哥”、“强哥”是朋友,可以通过“三哥”、“强哥”把贺某乙叫来的人都喊走。危某甲即打电话给“三哥”、“强哥”,并带二人与杨某甲见面,谈好以一万元价格由“三哥”将他们喊来的人带走。“三哥”、“强哥”随即让他们纠集的人员离开,且在离开时将贺某乙的湘******的途锐越野车左侧两块玻璃砸烂(经鉴定损坏价值为2020元)。杨某甲见对方纠集的社会闲散人员离开后,便与于某某、贺某甲、“保子”、“春某桥”再次返回碎石场。当时只有贺某乙一人在碎石场上接电话,另有杨某乙、符某某、邱某某、“三哥”、李某某等人在碎石场的工棚里吹空调。看到贺某乙后,危某甲持砍刀和自来水管、于某某持匕首上前殴打贺某乙。贺某甲、“保子”、“春某桥”捡起地上的石头朝工棚里面乱扔,不准工棚里的人出来帮忙。贺某乙受伤倒地,直至危某甲父亲危某乙赶过来制止,杨某甲喊“走”,危某甲、于某某才住手,和杨某甲等人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贺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贺某甲于2020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预备党员转正会议内容、关于给予贺某甲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批复、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湘******路虎车受损照片、维修单据、湘******途锐车的维修单据、传唤证;2.证人证言:证人喻某某、危某乙、毛某某、张某某、夏某某、刘某某、符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甲及同案犯贺某乙、杨某乙、杨某甲、于某某、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望)公(物)鉴(活检)字[2014]018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5.案发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甲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丁奇
检察官助理:杨贱娣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0848****。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_《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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