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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甲故意伤害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现住乌拉特前旗**镇**路**街坊**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巴亚拉格,系内蒙古俊逸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8时许,被告人贺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黄金海岸洗浴中心锅炉房内,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揪扯。在揪扯过程中被告人贺某甲将被害人王某甲打伤。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公安机关立案后电话通知被告人贺某甲到案接受调查,贺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贺某甲的女儿贺某乙赔付王某甲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王某甲给贺某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等;

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王某甲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治安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乙、吕某某的证言,王某乙的辨认笔录;

4.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及照片;

6.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巴金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300号)、鉴定意见通知书;

7.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甲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贺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瑞娥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开示清单1份;

4. 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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