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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甲、贺某乙非法狩猎案)_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贺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新化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新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24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新化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新化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两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为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的禁猎期。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均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非法猎捕野生竹鸡,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2月18日(疫情期间),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相约来到新化县**乡**山场挖竹笋,在挖竹笋的途中,贺某甲、贺某乙在**的一个小山包处发现一个竹鼠巢穴。贺某甲、贺某乙共同使用锄头采用捣毁竹鼠巢穴的方法进行狩猎,两人共同猎捕到野生竹鼠幼体3只。贺某乙将该3只幼体竹鼠送下山,贺某甲则继续在该山上以捣毁巢穴的方法猎捕竹鼠,后又猎捕到1只成年野生竹鼠。经鉴定,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猎捕到的动物4只(1只成年、3只幼体)活体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啮齿目竹鼠科花白竹鼠。后该3只幼体竹鼠死亡,1只成年竹鼠被相关部门带走做新冠病毒溯源研究。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均主动到新化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信息、扣押清单、通告等书证;3.证人贺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贺某甲、贺某乙均系主犯,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乙主动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甲管制十个月,判处被告人贺某乙管制九个月,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曾婧妮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贺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446****

2.告人贺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748****)。

3.案卷材料和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意见表各两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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