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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68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镇**村**组。现住雨花区**广场**栋**房长沙市雨花区**广场**栋**房。因犯盗窃罪,1999年被湖南省衡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7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贺某某在邵阳市邵东县从“阿龙”(具体姓名不详)处花了28000元购买了一百余克毒品冰毒和两百余粒麻古,后被告人贺某某将购买回来的冰毒和麻古藏在其租住的雨花区**广场**栋**房内。

2019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市雨花区**广场**栋**房抓获被告人贺某某,同时在该房间内的电脑桌上查获被告人贺某某持有的3包毒品冰毒和2包毒品麻古。经称量,查获的3包冰毒净重分别为:25.7克、10.28克、92.37克;2包麻古净重分别为:3.73克、17.58克。经鉴定,查获的三包冰毒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两包麻古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49.6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超

2019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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