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Z410号
被告人贺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12月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追捕,2020年12月1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多次帮助唐某某(已判刑)到清城区曙光二路左一巷路口送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并收取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肖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国家管理毒品的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贺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卫国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3.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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