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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68********,佤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镇**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某某系吸毒人员,其购得毒品后,除自己自己吸食的同时还将该毒品多次向吸毒人员南某某、罗某某、田某某、小某某等人进行贩卖。2020年1月18日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获知被告人贺某某近期在贩卖毒品。当日11时许,办案民警在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董镇**社区**组的被告人贺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同时在被告人贺某某家中及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2.28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1.查获的毒品等物证;2.户口证明等书证;3.抓获经过、证人南某某、小某某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提取、称量、取样等笔录,检测报告;7.光盘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贺某某的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贺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强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羁押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0张随案移送。

3.被告人贺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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