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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盗窃案)_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_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贺某某,曾用名贺某某 ,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某某市两市**街道**村**组**号,现住湖南省某某市两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邵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贺某某在某某市**路**路交叉口某某盛超市某楼即被害人蒋某甲与蒋某乙的租房里玩耍时,被告人贺某某趁蒋某甲不在家、蒋某乙下楼拿外卖之际,潜入蒋某甲卧室内实施盗窃,共盗得一条重6.75g黄金项链价值2902元、一条重4.16g黄金手链价值1693元、一枚重1.47g黄金耳钉价值598元、一枚重1.46g的彩金戒指、一个重1.51g的黄金吊坠、一条重2.84g的白银手链、一块莲花图案玉石、一枚珍珠耳钉,后被告人贺某某又在蒋某乙卧室内盗走一台价值390元的黑色小米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照片;称重计量表;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甲、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某某

检察官助理:胡某

2020年12月7日

_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羁押在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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