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8〕1487号
被告人贺方华,男,1974年10月26日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532129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洛泽河镇大寨村松林脚组3号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8年6月1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矣六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方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贺方华酒后因情感问题与同居女友李怀琼李某某发生争吵。在自己租住的矣六乡广卫新村53号2楼**乡**村**号**楼出租房内持刀将被害人李怀琼李某某杀伤,医生诊断被害人李怀琼李某某左侧开放性气胸、左上肺破裂、失血性休克、右心室破裂、心包填塞、全身多出皮肤软组织裂伤、左侧胸锁乳突肌断裂、左侧斜方肌断裂。经鉴定,被害人李怀琼李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方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轶迅
陈春艳
2018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贺方华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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