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732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0********,布依族,初中文化,个体户,贵州省安龙县人,户籍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5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王某某家往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小学方向行驶。21时许,当行驶至安龙县**街道办事处**村田某某家门口,贺某某在掉头时将车辆驶离道路导致车辆下坎,造成贵E****5号轻型普通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书鉴定,贺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20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亚娟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29602****。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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