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贺某某,绰号“山古”,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住井冈山市**镇**路**号**栋**单元**室。2012年8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200元;2014年6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2015年1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5月17日因寻衅滋事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二日;2019年4月29日因寻衅滋事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000元;2019年7月15日因寻衅滋事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10月11日因赌博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扁狗”,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镇**村**组**栋。2017年6月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绰号“千千”,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镇**村**组**号。2012年12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5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绰号“鱼仔”,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新县,住江西省永新县**乡**村**组**号。2019年10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800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小胖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石市**街**号**室。2015年1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4月28日因殴打他人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6年7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400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新城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胡某某、颜某某、贺某某、张某某、陈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贺某某酒后去井冈山市新城区名豪KTV唱歌,在名豪KTV前台被告人张某某和贺某某对李某某强制进行搂抱、抚摸、调戏。随后被告人颜某某、胡某某、贺某某进入名豪KTV大厅,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挑衅、起哄下,被告人颜某某对龙某某、李某某强制进行搂抱、抚摸。随后被告人颜某某等人在KTV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前往包厢,被告人胡某某独自一人留在大厅强行要求工作人员朱某乙用其手机给名豪KTV老板陈某某打电话,朱某乙提出拒绝,被告人胡某某遂大喊大叫并骂人,并将放在KTV前台的电脑显示器推到。这时被告人贺某某、颜某某等人陆续从包厢里出来,被告人颜某某看到被告人胡某某与朱某乙在争吵,被告人颜某某拿起放在KTV前台上的一个花盆想要砸朱某乙,被人拉住。老板陈某某到场后,被告人胡某某、颜某某、贺某某等人便围着陈某某讨要说法,朱某乙上前进行解释,被告人胡某某便动手拍打朱某乙肩膀,站在旁边的被告人颜某某、贺某某、贺某某见状便对朱某乙进行殴打,贺某某持走廊的塑料垃圾桶对朱某乙进行殴打,朱某乙被打后向着走廊底部跑,随后朱某乙返往大厅想往外跑,被告人陈某在走廊中段对朱某乙进行阻拦,导致被告人颜某某、贺某某、贺某某抓住朱某乙并按倒在地进行殴打。在陈某某、颜某某、朱某甲等人的帮助下,朱某乙跑出了名豪KTV,在KTV外面,被告人颜某某误认朱某甲为朱某乙在其背部击打一拳,被告人贺某某对朱某乙进行追打,并抓住朱某乙的衣服将其摔倒在地进行殴打,随后赶来的被告人颜某某也上前殴打朱某乙。整个过程造成朱某乙头部、胸部、手脚等处受到不同程度伤害,朱某乙放在身上的两部手机也被损坏,名豪KTV无法正常营业。2020年1月20日经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朱某乙被损坏的两部手机价格为人民币810元。2020年1月20日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2017年5月17日中午,被告人贺某某受人指使纠集王烨、王某两人无故到井冈山市**镇**工地上进行阻工,造成工地停工,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贺某某因寻衅滋事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17年11月23日晚上,被告人贺某某看到罗聪与同在漫天星KTV唱歌的欧阳晓梦发生争吵,贺某某无故对欧阳晓梦进行殴打,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贺某某因该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9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贺某某与尹某某、唐小燕等人同在井冈山市茨坪镇燎原烧烤店吃夜宵,贺某某醉酒后对唐小燕等女孩进行骚扰,尹某某上前制止,被告人贺某某纠集谢某某、李某、王某、黄某某对尹某某进行殴打,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贺某某因该寻衅滋事违法行为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证人朱某甲、陈某某、颜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朱某乙、李某某、龙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贺某某、胡某某、颜某某、贺某某、张某某、陈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胡某某、颜某某、贺某某、张某某、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胡某某、颜某某、贺某某、张某某、陈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追逐、拦截、辱骂、骚扰、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两年内三次实施不同的寻衅滋事行为,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印发)之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胡某某、颜某某、贺某某、张某某、陈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颜某某、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规定之情节,系累犯;被告人贺某某、颜某某、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爱华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胡某某、颜某某、贺某某、张某某、陈某羁押在井冈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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