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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贺某某、刘某某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住江西省莲花县**镇**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住江西省莲花县**镇**村**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21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住江西省莲花县**镇**村**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贺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从湖南省长沙市乘坐飞机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后又乘车到达云南省孟连县并先后偷越国境至缅甸国邦康。同年4月22日2时许,三名被告人从缅甸邦康偷越国境至中国沧源县境内,途经沧源县勐董镇老水泥厂路段时被抓获,三人在口头询问过程中即交代了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活动轨迹等书证;

2.辨认笔录和照片;

3.鉴定意见:尿液检测报告;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刘某某、王某某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贺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锦花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双江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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