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30271976********,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夏河县,现住夏河县阿木去乎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牧民。2019年7月2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夏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8月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4日被夏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夏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复杂,我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15日,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补充完毕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本案案情复杂,我院决定第二次延长审查期限15日。因该案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经我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报送甘南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26日,甘南州人民检察院交办我院审查起诉。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日,公安机关补充完毕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本案案情复杂,我院决定第三次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6年5月13日,被告人贡某某和龙某某发现自家牧场内的羊只丢失,便前往开斗村寻找,期间与死者桑某某相遇继而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桑某某将贡某某和龙某某随身携带的一只小口径步枪、一串珊瑚项链抢走。二人返回格个昂村后,被告人贡某某拿上拉代家的半自动步枪,一人骑马前往开斗村找桑某某要回被抢的物品,挑衅桑某某出来决斗,桑某某不听家里人劝阻,持刀向贡某某冲去,被告人贡某某举枪向桑某某射击后逃离现场,桑某某被抢击倒地后死亡。经夏河县公安局对死者桑某某的尸体进行解剖,死者桑某某创口符合火气所致损伤的特征,致命性损伤系他人所谓,系股动静脉断裂,造成大量失血致使呼吸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尸检意见书;6、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被告人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贡某某持枪故意伤害他人,致桑某某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79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 斐
2020年5月15日
附:1、案卷肆册;
2、被告人贡某某现羁押于夏河县公安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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